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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法字[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设施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设施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体育行政部门主要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兴建的,捐赠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受赠单位),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健身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设施管理和更新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
  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健身设施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划及相关政策,受理并审批区、县(市)申报的全民健身工程方案,对区、县(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会同市政府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生产厂家及安装企业,负责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设施更新的组织实施;
  (三)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主要配建资金。
  
  第六条 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计划;
  (二)结合本辖区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制度;
  (三)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七条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或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受赠单位。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全民健身工程的匹配资金、配建设施及使用、日常维护等内容。
  
  第八条 受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备市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健身设施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三)能够落实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匹配资金;
  (四)保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修与管理;
  (五)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的选择和设施的配建应当符合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的规定,并与城市、住宅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的健身设施应当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经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得擅自迁移。
  因城市建设、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原因确需迁移的,受赠单位应当向所在区或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经费来源:
  (一)建设、更新经费主要由市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支付,受赠单位或区、县(市)政府按照工程总额的10%支付匹配金;
  (二)设施日常维护经费由受赠单位负责。
  
  
第四章 设施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对受赠设施登记造册,按要求向市和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
  (二)建立健身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健身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现健身设施损坏的,24小时内向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报修,对未及时修复的健身设施,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张贴警示说明,现场设专人看护,以防止健身者再次使用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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