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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粮食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依法加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和军粮供应资格行政许可;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粮食行业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制度。
  
  (二)负责自治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收储和动用的建议,负责拟订自治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自治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使用的意见及粮食购销价格建议,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政策性粮食供应和军粮供应与管理,承担自治区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工作。
  
  (四)负责自治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研究提出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和军粮供应资格行政许可,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产品地方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执行。
  
  (六)负责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储备粮管理,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建议,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支持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工作,发挥在新疆粮食宏观调控总体布局中的作用。
  
  (七)研究提出自治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建议,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自治区投资项目的建议,加强对自治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监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
  
  (八)指导自治区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和粮食经济学会工作,承担自治区粮食产业化指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粮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办公用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督查、保密、信访、翻译、修志、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的撰写和审核工作;负责自治区粮食行业有关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
  
  (二)购销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地方储备粮规模建议;研究提出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粮食购销价格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粮食价格管理工作,保障军需民食和各种紧急、特殊用粮的供应和管理;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研究提出自治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议,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承担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工作;承担与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的协调联系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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