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抚顺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五)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六)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制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组织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 (八)承担国家、省下达的重大教育科研项目,指导教育系统教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 负责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和人才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统战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师德标兵选树、师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牵头负责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监督检查本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党风、党纪教育工作;检查处理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案件;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 (三)工会 指导本系统工会工作。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负责民主管理、监督工作。 (四)团委 拟订本系统共青团、少先队总体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单位团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协管所属单位团队干部。 (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稳定、督查、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综合调研、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机关党群工作;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系统政策法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系统先进单位的评选、推荐、表彰工作;负责所属学校(单位)和指导县区中小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工作。 (七)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市中小学校教育布局调整规划;负责编制市本级教育部门预算和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教育扶困助学资金分配、发放及检查;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内部审计;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市基础教育统计、汇总;负责拟订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