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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等费用。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可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第八条 就读本市公立普高、职高、中专和中技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市级残联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并由学校减免50%的学杂费。 第九条 对考入国内全日制大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 对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第十条 残疾人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合的岗位。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录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人按要求参加文化、艺术和体育演出、集训、比赛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组织或者举办单位应当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误工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参照前款规定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 残疾人对用人单位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