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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运动员获得国际、全国、全省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奖牌的,给予健全人运动员同等的表彰奖励。 进入国家、省、市残疾人体育运动队常年训练的运动员,每人每年分别补助培训费8000元、6000元、4000元,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扶助办法不与其他规定重复使用,可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