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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从体系内容上主要设置两类课程,即常设课程和选修课程;
  
  从教学形式和途径上主要划分为四类课程,即传授类课程、体验类课程、活动类课程、交流类课程。
  
  (二)教学内容。
  
  1、政策法规宣传。向公众讲解介绍国家各类涉及警察警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执法依据,使更多群众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理解。
  
  2、安全防范教育。针对社会上常见多发的违法犯罪现象,运用案例评析、模拟演示等方法,向群众介绍识别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方法,传授维护社会治安以及自我防范保护的常识、技能。
  
  3、警务常识介绍。讲解警察执法执勤的基本规范,工作标准,操作流程以及内部队伍管理的制度要求;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以及各类证照管理等对外公开办理事项的方向指南、政策规定、工作流程等。
  
  4、理念情感交流。围绕治安防范、交通管理、规范执法、警队形象、服务群众等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安排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民警代表与学员面对面开展讨论交流,畅谈工作体会,介绍警务理念,共叙警民情谊,并充分听取公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力争获取群众理解,增进警民共识。
  
  5、装备器材展示。通过实物展示、观摩演练等形式,向公众介绍警察常用防爆装备、警械武器,警用车辆、科技装备以及各类灭火救生、搜检排爆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安保业务培训。依托现有警务资源和行业优势,参与社会安全培训服务,为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安保物业、协警、志愿者、社工、治安积极分子等开展安全专业培训,进一步拓展学校培训职能。
  
  五、办学形式
  
  (一)组织集中培训。地点主要放在市、区公民警校,也可以是设施条件较好的公安办公机关或基层所队;主要以课堂讲解、讲座介绍、座谈交流、专项训练等形式,实现警民沟通,讲解安全知识,传授安全技能。
  
  (二)开展警营活动。组织群众走进警营,参观走访公安机关办公、办事、指挥、训练、看守羁押等场所和基层实战单位,“零距离”接触警察工作、训练和生活,打破公众对警察的神秘感,加深公众对警营生活和警察职业的了解,进一步催发其对警察的认同感和亲切感。
  
  (三)体验实战岗位。通过开展随警跟班、“当一日交警(巡警、社区警)”等实践活动,让群众亲身体验和参与协助民警的部分警务活动,直接感受警察工作的艰苦辛劳。
  
  (四)创建专属网站。充分发挥网络传播迅捷、覆盖面广的优势,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建立“网上公民警校”,将课程设置、办学动态,教学内容、招录计划以及各类活动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信息予以公布,以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公众参加“公民警校”活动。
  
  (五)开设青少年警校。利用寒暑假期和公众休息日,组织青少年参加“公民警校”举办的夏(冬)令营或主题团队日活动,参观走访警营,参加联谊活动,接触体验警务工作,开展与他们成长紧密相关的预防犯罪和自我保护等培训。
  
  (六)举办结业典礼。对于全程参加课程培训的学员,经评估合格的,均可参加学校每期举办的毕业典礼。由主办单位领导向其颁发结业证书,并合影留念,提升学员培训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七)成立校友协会。毕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加入市区两级“公民警校校友协会”。校友协会作为“公民警校”的附属组织将定期召集校友聚会,举办各类活动,深化巩固培训成果。校友协会成员有机会作为志愿者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部分警务活动,参与社区服务。
  
  (八)组建流动警校。将办学活动延伸到社区,主动送教上门,为社区单位和社会团体上门开展防范宣传、提供业务咨询、安保方案制定、现场检查建议等,为社区管理和平安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保障。
  
  六、学员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学员组织。市“公民警校”面向全市,办学初期主要与各级各类行政机构、部门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作,通过个人自愿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招收学员;区县“公民警校”主要招纳生活、工作在本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对申请报名者的资格要进行甄选,主要审查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参加培训的动机。要求学员入学时必须保证参加全部课程学习,缺课不能超过两次。
  
  (二)时间安排。每期培训时间可根据对象和内容灵活安排。每期培训班最低人数要求不少于30人,时间主要安排在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段。可采用交叉同步的方式,同时开办不同对象和主题的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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