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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职字[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凡规定须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人员,都要提供相应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具体规定详见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职字[2005]118号)。
  
  贫困县、乡镇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计算机条件,各市可视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2、严格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及条件。各单位、各职称工作部门在审查、推荐、收受材料和评审的过程中,要按照原《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各系列(专业)当年的《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把评审条件,严肃评审纪律,确保申报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关于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要求,从今年起,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各单位、各职称工作部门在评审时须严格掌握。
  
  从今年起,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3、努力提高专业答辩的质量和水平。各系列(专业)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评判作用,以能力、业绩、学术水平评价为重点,把专业答辩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严格执行《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原(晋人职字[2006]30号),实行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在答辩过程中,应把重点放在答辩论文的学术水平评价和专业个性题答辩上。答辩总成绩的构成,答辩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和专业个性题答辩成绩按5:5掌握。专业组答辩综合结果要严格把握,优秀比例不得突破30%,差的比例,即应淘汰比例不得低于10%。否则专业组答辩结果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
  
  为提高评审质量,严格评审标准,坚持好中择优,各系列(专业)高评会的评审结果,即通过率,原则上应掌握在80%左右。相关负责人员和高评委的专家要认真负责、严格控制。
  
  4、继续实施和完善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实行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先参加全国或全省组织的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且在规定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今年要在继续做好全省审计、会计、统计、经济、出版、卫生等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价工作的同时,将全省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纳入考评结合的实施范围,要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系列(专业)也积极试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要提高考试命题的科学性,加强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公正。要把参评者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评审是否通过的重要条件。
  
  5、加强事业单位评聘分离管理。各市、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管理,要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2]90 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按原省人事厅晋人字[2008]111号和晋人职字[2009]9号文件规定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单位不得实行评聘分离。符合实行评聘分离条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数量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 20% 的单位,新推荐参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相应的空缺岗位数。
  
  政府举办各类学校中的占编正式教师,原则上不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
  
  6、努力拓宽评审服务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要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原晋人字[2006]47号)规定,做好特殊人才高级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和急需引进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要在申报程序、任职条件等方面给予关心和照顾;要按照《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原晋人职通字[2000]79号)规定,做好乡镇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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