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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完善评审组织,拓展评价层级。全省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授权主管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和省直主管部门,要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17号和原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晋人字[2004]62号、晋人职字[2007]39号、晋人社职字[2010]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集中优化调整的推荐、审批和备案工作。为确保今年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优化调整结果的审批工作需在7月底前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推荐一览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推荐登记表》见附件三、表1、2。 为适应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深化职称职度改革需要,对我省已经具备条件,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又允许设置正高层级职务的系列(专业)(如律师、文博、档案等),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可按有关规定组建成具有正高层级职务评审功能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承担全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将原设置的《山西省普通高校实验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成《山西省实验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担全省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职改办[2009]10号函件批复,《中北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再增加管理科学与工程和物理学2个学科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授权。全省其他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授权维持现状。 8、规范程序、提高服务质量。非公经济组织聘用、已离退休和我省急需引进的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如实填报整理有关材料,经聘用单位审查并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之后连同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一起,送本人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档案有效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逐级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在评审表的“推荐部门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相应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直属部门要经省人才交流中心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评审表的“推荐部门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相应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申报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上述申报参评人员评审条件中有关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计算,应根据本人现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用合同内容和具体承担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掌握。 9、继续做好调入、划转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确认工作。全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7]35号文件规定的审核确认范围、审核确认权限、审核确认程序和审核确认条件,积极认真地做好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其中属个人调入的,只要正式调动手续办理完结,正式调入的现工作单位即可申报办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不再需要经正式调入工作单位一年以上的考核试用。 三、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维护职称评审的权威和信誉 严格的评审程序、严明的评审纪律是实现评审结果科学、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所有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组织)以及推荐、审核、评审的有关工作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原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2001]83号、晋人字[2004]62号、晋人职字[2006] 2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收礼说情、以及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在审核收受评审材料结束后,必须进行整理汇总,并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条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统一样表见附件四表1、表2),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评审材料初审和参评对象的确认。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组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会同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相应评委库中共同选择确定。评审委员会召开之前,不得对外透漏有关评审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信息。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初审确认的参评对象,不得安排参加评审。各中评委主管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做好评审材料初审和参评对象确认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将根据情况,对有关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评审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对不规范的提出批评,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取消该中评委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