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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负责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4.负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省商务厅 1.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全省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省卫生厅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消费环节、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食品消费环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食品消费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和食品消费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省林业厅 1.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2.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一)省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二)省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5.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有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省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四)省广电局 1.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落实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