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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法[2009]122号
【颁布时间】 2009-03-31
【实施时间】 2009-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

[接上页]

  (三)以强化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为重点,切实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加大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备案、统计分析、综合评估等制度,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预警和动态管理制度。加大对历史遗留案件的处理力度,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法律、政策和历史背景,明确对策,明确解决时限。加强总结案件经验教训,形成“办理一起诉讼案件、完善一项管理制度、消灭一批纠纷萌芽”的良性机制。注重对典型案件梳理汇编,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法律纠纷防范机制的制度措施,改变企业法律纠纷过多依靠事后法律救济的被动应付局面。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对外沟通协调作用,加强法律论证、案件发展趋势预测、应诉方案制订、律师聘用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独立处理案件的能力,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为重点,促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完善知识产权依法管理和保护的机制,提升企业自主性、关键性技术的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水平,加强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加强在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对外投资、人才流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五)以实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为重点,不断增强队伍的整体素质
  
  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提高企业法务工作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逐步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程度。在积极对现有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的同时,招聘引进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工作背景的专业人才,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专业能力。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任职、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顾问专业能力等培训,促进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六)以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培育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
  
  重点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把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作为评价企业负责人素质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创新普法方式,培育形成“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合规文化,为提升企业软实力奠定坚实基础。
  
  四、推进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企业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工作重要性认识,自觉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法制意识,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把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的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与企业日常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市国资委成立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出资企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委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处、领导人员管理处、业绩考核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出资企业也应组建相应的工作协调议事机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负责,法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参与,明确分工、职责和任务。要形成市国资委重点推动和出资企业自觉推进相结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分解目标,分类推动
  
  要统筹推进企业法制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第一年基本形成制度、流程框架,第二年基本完成机构、队伍建设目标,第三年完善总结,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
  
  各出资企业要对近几年法制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根据市国资委确定的三年工作目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和法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目标明确的本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措施;(2)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主要内容;(3)实现三年目标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三)完善制度,服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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