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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法[2009]122号
【颁布时间】 2009-03-31
【实施时间】 2009-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

[接上页]

  建立定期通报和评价制度。市国资委定期(每年两次)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情况、法律意见书制度执行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法制宣传情况等进行通报。每年年底对照出资企业的三年规划,对其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综合评价,督促企业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法律意见书管理制度。凡国资管理规范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市国资委对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法律意见书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出具。
  
  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制度。出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备重大经济纠纷仲裁、诉讼案件,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简要背景介绍;原、被告主体的概况;起诉状或者申请书的复印件;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法律意见书等。并报年度经济纠纷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出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对违法决策、违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纳入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追究相关责任,并作考核扣分专项处理。
  
  研究出台有关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实务的指南或指导性文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争取和创造更有利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人才库。夯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基础管理,加强对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培训,做到三年轮训一遍,提高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组织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重大贡献的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形成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在系统内资源优化和有序流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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