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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接上页]

  1、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2010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设立嘉峪关市国家基本药物配送中心,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列入监督抽验的重点,提高基本药物占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的比例。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我市疾病防治特点,提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并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制定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3、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从2010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认真执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定期公布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完善处方管理制度,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诊疗需求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师或符合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购买使用基本药物提供咨询指导等药学技术服务。(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3)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标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嘉峪关市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资源配置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服务体系。(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加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省上制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3所镇卫生院建设,完成14个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按“填平补齐”原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新建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补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负责实施)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力度,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行政村至少选用一名符合资质要求的乡村医生。认真落实好省上招聘医学专业毕业生和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政策,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组织二、三级医院医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采取到城市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提高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水平。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制定和落实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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