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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沈阳市用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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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预防外力破坏措施
  
  检查关键场所、用户是否有预防外力破坏电力事故制度及落实预防小动物事故措施。要开展自维输电线路及电缆走廊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防止外力破坏故障的措施,重要部位增加特巡工作,同时要密切注意线路上的悬挂物、线路附近垃圾场所、火灾危险源以及违章施工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做好自维线路和电气设备接地电阻测试整治和防雷防污工作,特别对郊区空旷地带等雷害多发区,加装架空避雷线和防雷放电间隙,减少雷害引发的跳闸故障。
  
  完善自维线路杆号、警示标识;核对变电设备开关柜双编号,做到与现场实际负荷相一致。
  
  (七)制止谐波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对易产生谐波的非线性用电设备容量比重较大以及易造成电压波动和闪变的电力用户,要做好调查统计并及时上报沈阳电业局,由沈阳电业局统一制定谐波测试计划,开展谐波测试工作。对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力用户,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并网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检查并网发电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网电力调度规程情况。检查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情况。检查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它反事故预案。
  
  (九)进网作业及工程管理
  
  检查进网作业电工持证情况,杜绝无证进网作业;检查企业新建、改建工程质量及承揽工程的承装(修)等有关资质,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十)停电应急体系管理
  
  检查电力用户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停电应急预案,预案的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组织有关人员运行培训、熟悉和掌握预案、按照预案进行实战演练。检查非电性质保安措施是否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检查重要用户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确保在应急时能正常启动。
  
  (十一)供用电合同管理
  
  检查供用电合同的执行情况,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依法供电和用电,杜绝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供电单位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巡查情况。有无巡查记录和处理意见,以及对重大问题情况的上报等。
  
  五、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采取电力用户自查、供电部门春检普查和检查组抽检相结合的方式。
  
  时间:3月25日-6月15日。
  
  (一)用户自查阶段: 3月25日-5月24日。由电力部门负责通知各电力用户自查,各电力用户在自查阶段时间内自行安排时间自查完毕。具体要求如下:
  
  1、用电单位有专人负责,领导部署、组织排查、落实整改、安全用电监督和考核春检各项工作。
  
  2、确保实现本次检查工作目标。
  
  既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进行检查的同时,重点完成沈阳电业局根据省电力公司春检要求提出的春检工作目标:
  
  (1)不发生设备事故;
  
  (2)不发生人身事故;
  
  (3)不发生人员责任事故;
  
  (4)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5)全面完成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消除缺陷和隐患,并对老旧电气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用电设备健康运行水平,达到安全用电目的。
  
  今年用电单位春检工作重点是查找设备隐患,消除设备缺陷,提高供用电设备健康水平,确保在迎峰度夏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抗击暴风雨、雷电、洪水等恶劣自然灾害的能力。
  
  各电力用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用电设施(包括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不并网自备的发电设施)的用电管理、运行管理和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详细记录,针对安全用电薄弱环节,查找隐患和管理漏洞。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治理整改;短时期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加强监控。要形成自检报告。
  
  (二)供电部门春检普查:3月25日-6月15日。由供电部门进行春检。
  
  (三)检查组现场抽检阶段:5月25日-6月15日。在供电部门春检的重要电力用户中,由供电部门抽取一部分重要电力用户向市、区县两级检查组提报,由市、区县两级检查组确定本级检查组抽检的电力用户,对电力用户进行现场检查,除按“检查内容”检查外,还要检查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区县级检查组请于5月25日前将计划检查电力用户名单和时间表上报市级检查组,市级检查组将不定时参与各区县级检查组抽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电力用户并限期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用户,各检查组要及时上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以及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由市经信委同安监局和沈阳电业局共同研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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