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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2010年沈阳市用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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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检查要求
  
  电力用户要高度重视用电(发电)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充分认识用电检查的重要性,立足于自查整改。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防流于形式走过场,务必使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重点部位与重点环节的检查工作,查死角、堵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措施与整改,对于发现问题或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而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
  
  检查组要认真履行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要求,严肃监督检查纪律,帮助用户查找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并对查出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意见;电力用户依照国家法律应积极配合,按照《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共同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联系人:沈阳市经信委 王丕祥22725124 传真22721429
  
  沈阳市安监局 张红军86589721 传真86589721
  
  沈阳电业局 陈国海23154928  传真23874216)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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