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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佳木斯市2008-2009年度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方案

为总结和表彰两年来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特别是在实施“十项重点工程”和全面推进“两区两带一城”建设的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和弘扬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全市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在全市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通过这次表彰奖励活动,激励全市广大职工围绕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推进改革的目标,全面实施“两区两带一城”战略,加快推进“十项重点工程”建设,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新突破做出贡献。
  
  二、表彰范围及名额
  
  评选表彰的范围是:在我市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基建、财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新闻等各条战线以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及个人。
  
  大会拟表彰模范单位35个、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30个、劳动模范标兵10人、劳动模范100人。
  
  三、评选条件
  
  (一)模范单位条件。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我市“十项重点工程”和“两区两带一城”中心开展工作,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2、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显著,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注重科学管理,守法经营,广泛组织职工开展“主人翁行动工程”、“经济技术创新工程”、“职工素质工程”等各种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两年来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4、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开拓进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改革发展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受职工拥护支持与信赖;
  
  5、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积极贡献。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参加评选。
  
  (二)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条件。
  
  1、超额、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工作中坚持依靠职工、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做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成效显著;
  
  3、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文化等素质较高,遵纪守法。
  
  (三) 劳动模范、劳动模范标兵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高、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深化改革、经济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人口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法规,稳定社会治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勤政廉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城市建设及解决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对我市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劳动模范标兵,除具备劳动模范标准外,必须是本行业的排头兵,并在本岗位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名额分配原则
  
  以贡献为主,倾斜一线,兼顾各行业构成比例和近两年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 、省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分配情况。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根据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进行。
  
  先由基层单位按分配比例、类别和评选要求提名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分别报各县(市)区和各战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经济部)。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表彰奖励
  
  此次表彰,本着荣誉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荣誉奖励为主的原则。
  
  (一)劳动模范标兵和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二)对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颁发荣誉奖牌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个月工资奖励。
  
  七、评选要求
  
  (一)评选先进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设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专人负责,充分发扬民主,严守评选程序,层层把关,逐级推荐,将拟推荐的名单在上报前向本单位群众公开,增强此项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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