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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接上页]
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县区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大隐患的治理资金,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将核准或备案情况抄送市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
  市工业与信息委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给予支持,严格非煤矿山技改工程的立项备案核准手续。督促企业在改制、改组或实施兼并破产工作中,落实存在重大隐患非煤矿山的治理或关闭工作,将立项核准情况抄送市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的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企业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审批民爆物品。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安监部门督促各县区和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给予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非煤矿山劳动用工管理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培训中,将安全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筹规划,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支持鼓励非煤矿山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新设采矿权的沙石矿山,县区城周边年采石量必须在10万吨以上、乡镇年采石量在5万吨以上的才可以办理采矿权;对延续县城年采石量在8万吨以上、乡镇年采石量在3万吨以上的才可以延续采矿权;偏远地区年采石量在1万吨以下以盈利为目的露天采石场不予办理和延续采矿许可证。查处超层越界采矿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并将取缔和查处超层越界的情况抄送安全监管部门。对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的矿业权必须在《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府发〔2003〕114号)文件规定的“八个禁采区”之外。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环境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非煤矿山进行排污登记,检查非煤矿山环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各县区和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措施,整治超标排污、生态破坏及次生环境灾害问题。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非煤矿山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非煤矿山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注册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对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注(吊)销营业执照。
  市供电局负责督促电力供应单位做好电力供应的管理工作,不向非法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对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相关设备设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比照本方案执行。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加大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矿业秩序的整顿力度,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取缔无证开采矿山,严防取缔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超层越界的矿山要加大整合力度,优化矿山结构,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加大非煤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验收,企业是否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三)专项整治重点:
  1、企业是否证照齐全,是否依法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是否乱采滥挖和超层越界,是否按设计建设或开采,是否超标排污等。
  2、重点整治矿种:砂石矿、铅锌矿。
  3、地下开采矿山:矿井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可靠,避灾线路是否清晰;提升系统是否定期检测检验;是否形成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质量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地表水灾、井下水害、火灾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顶板边帮是否稳固,采空区管理是否到位,地压监测措施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入井考勤制度是否落实;爆破作业、爆炸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防“三违”、“三超”管理是否严格;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救援物资是否配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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