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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川国税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因消费者报账等原因,需要在发票上反映购货方名称的,由开票方自行通过手工填写发票上的“购货方名称”项目,其他项目手写无效。
  
  3.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有两种处理方式,用票单位可任选一种: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用票单位采用此种方式冠名的,其使用的发票按照通用机打发票印制管理。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用票单位申请采用印制方式冠名的,由申请冠名单位所属国税机关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管理。
  
  (二)通用手工发票
  
  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105 mm(式样见附件8-9)。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联次的印色与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各联次的印色一致。
  
  (三)暂时保留的票种
  
  1.总局暂时保留的票种。总局保留涉及国税系统的发票包括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格和式样保持不变(式样见附件10-11),“换票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确定的“发票换票证”式样执行。票种保留的时限根据总局的部署确定。
  
  2.省局暂时保留的票种(规格)。根据总局《方案》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省局决定暂时保留已启用卷式发票中不属于总局统一范畴的特殊规格,但票种和式样(印制和打印内容)按照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统一要求执行。
  
  (四)全国统一式样的票种
  
  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
  
  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 mm,联次为三联。
  
  2.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卷式发票,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 mm,联次为二联;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8mm。该发票的使用范围、领购方式及管理,统计表及电子数据的报送仍按照(川国税函〔2009〕19号)和(川国税函〔2009〕148号)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大力推行机具开票。在充分考虑纳税人技术设备(包括软件)适应的可能性基础上,不断扩大通用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各地新设立且使用收款机收款的商场、超市、医药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必须按要求使用机打通用卷式普通发票或机打通用平推式普通发票。各地要严格控制通用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仅限于业务量小且暂时无法使用机具开票的情况,要逐步缩小手工发票的使用量,直至取消手工发票。
  
  (二)统一防伪措施
  
  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不再使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发票监制章油墨(机打卷式发票监制章除外)改为普通大红色油墨;机打通用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的各联次发票代码随本联次印色,发票号码第一联为普通大红色,其他联次为上联转移色;机打通用卷式发票代码随本联次印色,发票号码为黑色。
  
  新版机打卷式发票的印制使用普通纸张,其他新版普通发票采用的主要防伪措施如下:
  
  1.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1)纸张。发票最后一联使用40克书写纸,其他联次统一使用总局发票定点防伪纸生产企业生产的干式复写纸。
  
  (2)各联次背涂颜色。发票联、抵扣联背涂颜色为紫色,其他联次背涂颜色为黑色,最后一联无背涂。
  
  (3)区域专署性。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在发票纸张的涂布环节中,夹印有“四川国税”字样。
  
  2.通用手工发票
  
  (1)纸张。发票最后一联使用40克书写纸,其他联次统一使用总局发票定点防伪纸生产企业生产的干式复写纸。
  
  (2)存根联、发票联背涂颜色为紫色,记账联无背涂。
  
  (3)区域专署性。存根联和发票联背面,在发票纸张的涂布环节中,夹印有“四川国税”字样。
  
  3.总局保留票种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纸张防伪:①发票最后一联使用40克书写纸,其他联次继续使用总局原来规定的干式复写纸。②发票最后一联无背涂,其他联次背涂颜色均为黑色。③各联次印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保持不变。发票联棕色,抵扣联绿色,报税联紫色,注册登记联蓝色,记账联红色,存根联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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