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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区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区地方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区情区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招商引资、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九)依法审批(备案)各部门、各地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方案;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市、县、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协助各市管理统计局领导班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财政划拨的统计专项经费。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统计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管理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以及基本建设、督查督办等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办理有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事务;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活动;依法审批或备案自治区直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县统计局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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