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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整理并提供全区以及各地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开展专题和重要课题分析研究;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县域经济发展等评价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账户,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和所有制经济增加值核算;拟订市、县(区)gdp核算制度,对市、县(区)gdp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评估;开展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研究,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分析研究报告。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进出口贸易、外商投资、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贸易外经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农民人均收入调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调查,承担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开展畜禽生产和国家扶贫重点县贫困监测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承担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就业统计调查、城镇单位、私营单位劳动报酬统计调查、社会保障统计和群众安全感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人口和就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技统计调查,开展妇女儿童监测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司法、环境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社会科技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处。 组织实施全区各市、县(区)城镇住户调查、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和有关专项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市、县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服务业调查统计处。 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能源与资源环境评价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能源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开展对全区节能降耗和能源生产、供应、消费情况的监测评价;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能源与资源环境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协助各市管理统计局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局干部职工和系统统计干部的教育培训。 (十五)财务基建处。 负责全区统计部门中央统计事业费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经费、预算内基建经费的预算编制、核算分配、收支管理和决算编制工作;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统计系统内部审计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驻邕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