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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人事、职工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人才开发、职工教育、职称评定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监督检查有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指导各类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改革及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有关工作;引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类型划分;督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四)经济监测科 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方向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承担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负责省、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和财政有关专项扶持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能源基金等其他有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初审、申报;负责本系统基建项目管理;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运行态势和发展特点;组织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数据、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参与组织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五)技术开发科 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职工培训措施,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人才开发、引进以及职工教育、技术进步、产品开发及创新基地建设等工作;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参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的有关工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学研联合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外事、外经、外贸的有关工作,组织产品展销等活动;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工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配合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质量管理工作。 (六)民营经济指导科 贯彻落实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指导民营企业体制创新工作;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业发展方向;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布局结构调整和建设的有关工作;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及县区间企业间的协作联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诚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保节能、劳动用工等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安全生产管理;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财务融资科 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会队伍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经济效益考核评价;监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环境的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直接融资工作,引导、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用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及评价体系;引导和规范信用与担保行业发展,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支持计划;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编制与结构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9名,后勤工作人员编制1名。 四、领导职数 核定单位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10名。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