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二〇一〇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新型婚育观念,在全省形成关爱女孩的浓厚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工作制度,建立部门配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机制,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向正常。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发挥宣传教育先导作用,营造“关爱女孩”的社会舆论环境
  
  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校和新闻媒体开展社会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营造“关爱女孩”的社会舆论环境,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
  
  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与农村宣传文化工作、农村电影“2131”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优生优育优教宣传结合起来,通过开展福建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计划生育和谐家庭之星”评选活动和创建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基地、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推进农村树立文明婚育新风,引导群众自觉树立“女儿也是传后人”、“生男生女一样好”的婚育新风尚。
  
  (二)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不断拓展关爱女孩“五项工程”受助面
  
  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公共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计生工作和关心关爱女孩及其家庭的政策环境。不断拓展关爱女孩致富、安居、成才、保障、亲情“五项工程”的受助面,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子女成才、安居乐业,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女孩户享受到政府的关照,社会的关爱,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信心。
  
  (三)落实孕情全程跟踪随访和管理制度,预防选择性别生育行为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孕情、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工作,落实孕情的全程跟踪监测和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作用,注重加强流动人口和再生育对象等重点人群的服务和管理,落实服务管理责任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发现孕情消失应及时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并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跟踪调查。
  
  (四)健全完善超声检查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遏制“两非”行为
  
  各级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超声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的许可准入和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认定,健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签订责任书,将遵守“两非”相关规定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内容,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和查环查孕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不得进行超声流动检查。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岗定责。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鉴定流程、登记制度和鉴定档案。除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出具鉴定、检测和科研等报告时,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