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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文字号】 赣动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下发2010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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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规范执法办案。案件处理要做到程序规范,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实施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加强执法联动,提高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收集整理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饲料执法案例。开展案例评析,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和案卷制作水平。
  
  7、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
  
  (三)夯实基础,完善制度,推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8、认真学习贯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检疫工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农业部新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动物防疫法》相关配套法规。要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各项动物检疫制度,落实动物检疫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检疫工作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方面的“把关、促进、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大动物检疫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规范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流通环节检疫监督和处理处罚等工作,保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9、以建立完善报检制度为抓手,加强报检点建设,落实产地检疫工作。报检点要合理布局,应在畜禽饲养密集区域、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禽运输流通主要路口附近等设立,每个乡镇不能少于3个。报检点要有明显标志牌,公布检疫员姓名、报检电话等信息,标志牌应规范统一。要方便群众,畜禽饲养经营户可以现场申报,也可以电话预约。接到申报后,动物检疫员要及时到场、到户、到点进行现场检疫。
  
  10、以规范宰前宰后检疫操作行为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的落实,确保屠宰检疫质量。在完善提高生猪屠宰检疫同时,规范牛、羊、禽的屠宰检疫。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配备检疫设施设备,改善检疫工作条件和手段。屠宰检疫要严把“四关”,即严把“入场关”,畜禽入场前要严格查证验物,包括活畜禽检疫证明、二维码耳标,证物是否相符,临床检查是否健康;严把“待宰关”, 严格待宰巡查制度,驻场检疫员须每4小时巡查1次待宰畜禽,检查临床健康情况;严把“同步检疫关”,畜禽屠宰过程中,严格实行同步检疫,操作符合要求,检疫痕迹到位;严把“宰后处理关”,对检疫合格的由驻场检疫员出具检疫证明,产品加施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依法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11、规范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管理工作。从省外调入种用、乳用动物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及时申报,经批准方能调入。调入后,要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要不断完善跨省调运审批制度,摸索出操作性强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省外调入仔猪的调运监管,落实调前申报和调入后隔离观察。
  
  12、规范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对产地检疫证明、屠宰检疫证明等使用数量作为重点任务(见附表),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加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健全领发记录,实行主要检疫证明备案制度,实施可追溯管理。规范使用农业部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规范检疫工作行为,严禁隔山开证、只检疫收费不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创新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基层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
  
  13、推进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思路。县级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单独设置的,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要全面开展,要对现有的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职能进行整合,委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同时加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的牌子;县级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没有单独设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对尚未有效建立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可争取将畜牧业综合执法职能放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协调好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关系,协调好与畜牧兽医行政内设机构的职能关系。
  
  14、积极推进畜牧业综合执法。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畜牧兽医饲料方面的行政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更好地贯彻执行畜牧兽医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树立畜牧兽医执法形象。建立起精干高效的畜牧业综合执法队伍,提高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能力。
  
  15、加强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保障。对畜牧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开展畜牧业综合执法调研。提高认识,加强对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增加编制、人员和经费。要强化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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