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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园区管理,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资金运作。
  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主体,通过向不少于两家的金融机构贷款筹措园区开发资金。
  市、区共建园区的工作已从2009年8月起启动,前期棠下镇已投入用于新建园区部分的征地开发且未有引入项目的资金,由蓬江区审计局审计后报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定,核定后的前期投入计入公司债务。
  市、区共建投入的园区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由蓬江区政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园区招商。
  园区招商由市、区和镇(街道)共同参与。入园项目执行特为园区制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扶持优惠政策,企业(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税收收益分配。
  共建园区内引进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区共享。区分享部分由区本级与镇按财政超收分成比例分享。
  
  六、领导机构
  为确保园区建设的顺利开展,加快推进速度,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市、区、镇三级领导机构,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挥、跟踪、协调和监督。
  (一)市成立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建设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蓬江区政府和市委政研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和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并建立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协调和督促园区建设工作,参与园区规划编制、要素配置、基础建设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审定。
  部门职责:
  1.市委政研室
  负责研究制订园区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2.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园区的立项审批工作,做好入园项目的备案审批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指导、管理民资引进工作,协助制订园区产业布局规划。
  4.市林业局
  负责土地由林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的有关报批手续办理工作。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超出蓬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权限外的施工许可办理,协助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加强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6.市科技局
  负责协助园区创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入园企业参与产学研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相关工作。
  7.市外经贸局
  负责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对入园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若超出蓬江区外经贸局审批权限范围之外的,属市外经贸局审批权限的加快审批,须上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尽力协助;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主动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8.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园区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协助制订园区建设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方案,帮助园区协调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9.市国土资源局
  及时配合园区所在地政府做好园区项目及道路用地报批工作,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优先安排园区用地指标。
  10.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指导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协调好园区项目用地规划。
  11.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负责协调和落实园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12.市工商局
  负责办理入园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负责落实工商管理有关优惠政策。
  1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项目征地报批规定,负责核发本级《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和协助向省申办核发省级《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指导、协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14.市环保局
  负责协助做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指导适时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前介入,做好指导与服务。
  15.江门供电局
  依据园区总体规划,负责园区供电网络的规划、项目申报、组织建设和资金落实工作;负责园区供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园区的生产、生活用电供给。
  16.市自来水公司
  依据园区总体规划,负责园区供水网络的规划、项目申报、组织建设和资金落实工作;负责园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园区的生产、生活用水供给。
  17.蓬江区政府
  作为园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园区规划建设的前期工作,牵头制订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并指挥协调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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