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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村村务公开指导协调职责,将原市农业局农村村务公开相关职责划入。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 (二)依法对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依法指导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针、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以及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拟定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九)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一)拟定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协调落实相关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监督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承办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及其它法律事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局领导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培训等具体事务;承办局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其他人员的调配事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表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