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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依法治市和法治晋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仲裁机构的登记审核上报工作。 (十)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业务,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十一)管理、指导全市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负责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和司法行政协助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文印、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统计等工作;负责全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和门户网站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财务、国有资产及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局的扶贫工作。 (二)政治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考察任免、考试录用、劳资、调配、职称、考核、表彰奖励、离退休人员管理等相关人事工作;统一管理全系统的警务工作、警衔评授和晋升的审报工作;协助各县(市、区)党委考核、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三)法制宣传教育科 拟定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及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检查各县(市、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学校师生的法律培训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法学理论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承办有关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指导全系统的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有关年鉴、史志的编撰工作。 (四)律师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工作;负责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核准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律师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律师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公证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执业审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公证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受理公证当事人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