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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六)基层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的核准登记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七)司法鉴定管理科
  
  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仲裁机构登记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司法鉴定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八)司法考试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对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材料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工作。
  
  (九)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建章立制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职责。
  
  (二)指导、监管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职责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司法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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