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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审核或审批矿业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发证;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保护、勘查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承担全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在我市境内开展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负责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 (十八)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发文件(函)的审核与印发、会议组织、文秘处理、通讯报道、信息综合、档案、保密、接待、机关财产管理等;负责全市系统依法行政;负责局机关窗口办文;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负责局机关应急管理、综合治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劳动技能鉴定的初审上报;负责全市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负责国土资源所建设;负责全市系统干部考核、任免、备案、交流;负责全市系统干部职工录用、调动、聘任的监督管理和人事档案收集。 (三)规划科 负责全市土地、地质、矿产、测绘规划及相关的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负责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规划执行情况的审查及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旧村整理、市区城中村改造等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审核和批复,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依法行政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四)财务征管科 负责全市国土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的预决算;负责财政拨付经费的管理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征收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