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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负责土地调查、分等定级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国土测绘院承担;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地价管理和应由市局备案的宗地地价备案;负责市区基准地价的评定及更新;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年检过程中的监管;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六)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及耕地补充保证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非农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的审核报批;负责居民点规划用地范围外新征建设用地的监管;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的具体事务由国土规划院、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担;负责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报批、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置换用地复垦的检查验收。 (七)土地利用科 负责全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负责市区内建设项目供应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具体事务由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承担;负责居民点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征建设用地的监管;负责市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及土地交易和土地收购储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区土地出让计划、项目供地方案、发布出让信息,市区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具体事务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公开出让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监督及市区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审核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市级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清算。 (八)矿产资源管理科(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登记、转让及审核报批;负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的核定和考核;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系数的核定和考核;负责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及统计年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山企业储量地质测量年报及越层越界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评估管理及矿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市场管理。 (九)地质勘查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并监督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已设立探矿权的转让、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国家和省级发证的境内天然气、煤层气等矿产资源探矿权;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探矿权市场;负责征收探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参与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地质环境科 负责编制实施市级地质环境综合规划,组织全市地质环境调查;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网站的统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勘查、监督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一)测绘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测绘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查上报和年检,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确认和质量监督;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的审核,负责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 (十二)执法监察科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协调指导和违法行为的组织查处,负责查处案件的审理,具体违法行为查处由执法监察队负责;负责执法监察责任制和内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联络和活动组织;负责基层信息员、协管员的协调指导;负责全市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