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该类资助项目的资助总数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项目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社区连锁零售商店或居民服务网点; (三)新增的社区连锁零售商店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以经营生鲜、肉菜、小日用百货、药品等商品为主,或新增的社区连锁居民服务网点营业面积在50-500平方米,提供早点、快餐等为主; (四)依法经营,无食品安全事故。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予以资助: (一)特区内每年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予以补贴; (二)特区外每年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予以补贴; (三)补贴期限为2年。 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的营业面积以销售或租赁合同确定的面积为准。 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自开业后一年内停业的,取消对其第二年的补贴;对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业态的门店因更名、转让、合并等以新企业形式出现的,不予重新计算补贴。 第十三条 商贸流通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等国际认证的,由专项资金对取得认证证书所支付的申请费、审核费、注册费等一次性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发网上购物公共电子平台和btoc电子商务软件,并免费供商贸流通企业使用的,由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对前款规定的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为一个。由市科工贸信部门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取得再担保贷款的,由专项资金按照再担保贷款一年期利息的70%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行业内的成长性强企业和对深圳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一)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15%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30%,且在本市以外两个以上省市增开设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奖励30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励,同一企业最多可获得两次奖励。 第五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规定,向社会公布。 市科工贸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后60日内完成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项目计划文件。 第十九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对申报的资助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对贴息、补贴类项目,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属于事前资助的,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及经费使用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属于事后资助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奖励类项目,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考察及资料审核后,组织中介机构审计。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科工贸信部门按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市科工贸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人个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出。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调查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