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备齐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证明材料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贴息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报告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工贸信部门申报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最后一次贴息款。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补助类项目,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剩余资金应当返还专项资金。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评价;并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市科工贸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相关部门对市科工贸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的,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落实整改意见,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理、安全、有序、透明。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每年将实施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一年内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检查评价结果调整资金预算规模和结构安排。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专项资金,将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中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