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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区、市、县、各部门边检查边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有关部门立即下达执法文书或整改通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到期不能完成整改,又不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并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对于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值守,强化防范。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值班,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危险或危害性较大企业(场所)必须由具有一定指挥和处置突发事故、事件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负责人。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做到动态监控。值班部门要保证通讯畅通,反应快速。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快速、有效、科学处置,确保应急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电传:7987492,7987467,电子邮件:gysaj46@sina.com。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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