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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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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进“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太阳能下乡”、“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等国家财政补贴惠民工程。计划全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300万只。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制定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六、加强用能管理,深化能源价格改革
  
  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大力推进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市经济信息委、市电力公司在分配发电时间、电量以及运行调度中,首先满足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等再生能源以及煤层气发电的上网需求。对于火电机组在确保电网安全和兼顾公平的情况下,大容量、高参数的节能环保机组优先安排。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继续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配合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相应疏导城市燃气销售价格,逐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成品油的比价关系,研究推进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落实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制定。市经济信息委要组织市三电办和市节能监察中心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
  
  七、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突出抓好年耗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审计,提高用能水平,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要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问题严重的要对企业负责人实行降级或撤职处分。
  
  加强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以及建筑、交通、市政、公共机构领域等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市城乡建委要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年底,确保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牵头推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市交委要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市机关事务局要积极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今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市商委要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
  
  八、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修改完善《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公布第一批节能咨询评估单位,从源头上杜绝新建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建设,特别是能耗超过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新建项目。今年,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节能办对近年来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一律补作。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下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率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予以重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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