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管理部门: 根据商资函[2010]101号《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联合年检七部门自2010年4月1日起,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联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部门: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及外汇七个政府职能部门,由商务部门负责联合年检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联合年检时间:2010年4月1日-6月30日。 三、需年检的企业:凡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联合年检方式:全省参检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年检部门统一使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实行联合年检,采取网上申报审核与纸质材料复核相结合。此次年检由各市县商务部门牵头实行联合办公,省级商务部门不设联合年检办公室。 五、基本操作程序:参检企业自行上网填表申报--会计师事务所上网审核--年检部门上网审核--企业打印年检报告书--企业报送复核材料--年检部门复核相关盖章、签字。 六、企业申报要求:参检企业应上网指定所在地相关部门为年检审核部门;要根据2009年度的审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网上年检报告书;应在通过所有年检部门网上审核后,打印年检报告书,按各年检部门要求备齐相关材料,一起送交当地年检联合办公地点复核;各年检部门复核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无误并在相关证书报表盖章、签字后即为办结。外汇部门规定,除三亚市的企业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办理外汇年检外,其它市县的企业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办理外汇年检。 七、联合年检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参检企业的年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企业收取,其余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八、联合年检办理方式可参阅《年检须知》。《年检须知》已分别登载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海南版”、“海口版”登录界面的新闻通知栏目,使用单位可随时查询。 九、参检企业复核所需送交材料。网上打印通过审核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及年检各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详见附件)。 十、企业报检材料的受理及审核。联合年检各部门在收到企业网上报送的材料后,按各自的审查标准应及时进行审核, 对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应立即退回,并限期修改补充。材料经审核无误,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意见。联合年检各部门如发现参检企业不能通过年检的,应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情况,并留出10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对经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在相应的证件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或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十一、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年检不合格企业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 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商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各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十二、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 十三、联合年检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电话,方便企业咨询和监督投诉。 十四、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各部门应以联合年检为契机,通力协助,密切配合,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部门间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以提高联合年检工作质量和水平。 十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对年检中需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做出具体规范,加大对违规操作的中介组织的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