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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造资金。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初次购置、安装费用按规定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要积极争取国家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和财政奖励资金,各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予以配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资金筹措模式,充分调动供热单位、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渠道、多模式筹措供热计量改造资金。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供热单位要主动筹措资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自治区财政要加大投资和奖励力度,支持供热计量改造。 (四)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和符合质量标准的供热计量器具产品。各地要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适用、国内外技术成熟的户用热量表、热分配计加恒温控制阀的供热计量技术路线。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必须是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在安装前要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要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热分配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户用热量表可优先选用进口超声波热量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的质量检定和监督检查。建立本地区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和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供热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供热单位供热计量水平。 (五)制定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收费政策。 2009年-2010年采暖期,已开展供热计量工作的市、县应当实行两部制热价试点(基本热价+计量热价)。试点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按面积收取的额度。2010年-2011年采暖期前,所有市、县都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两部制热价及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两部制热价要科学、合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台的热价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促进节约用热。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开始推行阶段,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 (六)加大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管理。各地要制定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加快实施热源、热力站和供热管网节能技术改造,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实现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技术水平。对已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建筑,或已开展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所在区域,要优先开展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区城市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加强供热单位能耗考核,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积极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供热计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制定、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自治区成立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供热计量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制定方案措施,编制进度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是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市、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统一协调供热、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质监、科技等部门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供热、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积极组织实施,加强对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考核,对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法规和供热计量改革政策、不按标准规范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