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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从2010年起,将供热计量改革纳入自治区政府对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凡是未能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的市、县(区),在效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市、县(区),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优秀旅游城市、节水型城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人居环境奖等。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受理其鲁班奖、住宅性能认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广厦奖、西夏杯优质工程等奖项的评选。对已获得上述奖项、称号的市、县(区)和建筑项目将进行复查督办,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不予通过复查。 (三)广泛深入宣传。供热计量改革关系广大居民和用户的切身利益,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供热计量改革的内容,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争取他们对供热计量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及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让广大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