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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经信规划[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4
【实施时间】 2010-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武汉海关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及受理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信产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振兴的实施方案,推动我省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和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要求,现就我省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和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程序
  1、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负责受理当地装备制造企业(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除外,下同)提交的申请文件。
  2、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5日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收到申请文件后,主管部门应对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齐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3、省经信委于每年3月5日至3月31日受理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及材料。
  
  二、初审程序
  1、省经信委就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提交的免税请示(见附件)及企业申请文件和材料(一式十份)进行审核。对文件和材料审查合格的,开具受理证明;对文件和材料不齐的,由提交单位及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对不具备资格和不按时补齐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审核内容主要是对企业是否具备享受该项免税政策资格及企业申报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需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形成初审草案,重点审核该企业申报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需求量。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4月初,由省经信委召集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武汉海关召开联席会议,向会议报告我省企业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受理情况、审核意见(草案),提请联席会议联合审议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提交的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草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3、根据会审情况,由省经信委负责将联席会议纪要、企业申报文件一并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工信部(一式四份),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批复程序
  经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联合审查合格的,由工信部等有关部门正式批复各省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省(市)主管部门在收到批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武汉海关。然后由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负责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抄送当地主管隶属海关(办事处)和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1、此文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局)。
  3、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负责联系、通知所在地各符合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按程序报送政策落实情况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并对当地企业落实该项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建议,并以书面材料上报。
  4、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所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第十三类“新型纺织机械”中“(一)高速喷气织机”的名称变更为“(一)自动络筒机”,“(二)自动络筒机”的名称变更为“(二)高速喷气织机”,清单中有关一级部件、单机用量、税则号列不变。
  5、关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由于免税申报受理程序、审核审批办法、办理渠道发生了变化,废止原省经委鄂经科技[2004]3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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