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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3
【实施时间】 2010-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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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协调对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分解的转移就业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措施,在落实转移就业重点工作任务上下功夫、求实效。要积极与使用农民工数量大的区内重点工程、重要产业、大型企业及区内外转移就业输入地、输入单位沟通联系,做好转移就业岗位的对接工作,确保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有序转移就业和区外稳定转移就业,保障全年转移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培训鉴定工作。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有针对性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技能培训规模,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质量。要认真组织实施世界银行贷款支持青年农民工培训项目,做大做强具有宁夏特色的“阿语翻译”、“清真厨师”等转移就业品牌,要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用特色品牌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特别是设施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培养更多的适应设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业技能人才,帮助农村劳动力依靠新的专业技能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支出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收入的1%。对自治区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拨付相关部门,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要加大对本地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的资金投入,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转移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维权服务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强化目标考核,加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充分运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进一步优化农民工转移就业环境。
  (五)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各地转移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新进入市场的初、高中毕业生,通过转移实现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发展。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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