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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制定的标准规范,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审批的信息公开及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实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初步形成覆盖全国所有省份的共用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综合组、信息办、地政一组、地政二组、矿政组) 三、治理土地、矿产资源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 (七)清理未报即用违法用地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对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清查。5月20日前,会同监察部向国务院提交整改情况专题报告,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对策、建议。(责任单位:总督办、执法局) (八)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清理工作。7月底前,向中央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 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报告。10月底前,对土地出让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政策性处理意见,印发各地贯彻执行;完成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的清查和整改工作,并向中央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专题报告。(责任单位:地政一组、地政二组、矿政组) (九)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用地审批监管。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使政府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土地管理要求。查处项目用地决策中未批先建、违法审批等行为,并形成查处情况分析报告。(责任单位:地政二组、地政一组、督导组、规划司、执法监察局) (十)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证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所有房地产项目,逐一清理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责任单位:地政一组、地政二组) (十一)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年内,基本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9月底前,完成《土地估价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起草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司、法规司、地政一组、矿政组、执法监察局)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二)严格执行办案工作有关制度。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力度的通知》要求,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和查办案件情况月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政纪处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查找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有效治理的意见及建议。(责任单位:督导组、执法监察局) (十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审批过程中,官商勾结、内外串通、索赔受贿案件;严肃查处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过程中,违反招拍挂规定,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案件;严肃查处工业用地招拍挂中,滥设前置条件,搞量身定做、暗箱操作,借机受贿谋私案件;严肃查处擅自修改调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违反社会公平,扰乱市场秩序,牟取非法暴利案件;严肃查处土地调查、土地确权发证、土地权属变更和采矿权许可证发放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案件;严肃查处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招标不规范、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严肃查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从中谋取私利案件;严肃查处土地和矿业权有偿出让、转让和储量评审及工程项目评估中,与中介机构、委托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案件;严肃查处在土地出让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管理中,擅自减免或缓缴出让金和规费,以权谋私案件;严肃查处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失控,套取资金,设“账外账”、“小金库”和滥支乱花、贪污挪用案件。(责任单位:督导组、执法监察局) (十四)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查机制,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责任单位:执法监察局、督导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