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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非煤[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9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持了稳定好转发展态势,全省非煤矿山发生各类事故80起、死亡121人,同比减少17起、6人,分别下降17.5%、4.7%;发生较大事故3起、死亡10人,同比分别下降40%、54.5%;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26人。虽然全省非煤矿山事故总量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发生事故42起,死亡78人,分别占事故总数、死亡总数的53.16%和65%,且全年全省非煤矿山发生的较大、重大事故全部集中在地下矿山,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下旬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地下矿山底子。全面摸清各地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按照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和精细化监管工作要求,组织专家队伍和精干力量并发动职工群众,对所有地下矿山逐一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彻底查清各类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录入有关信息,完善全省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明确整改时间,挂牌督办,进行集中整治,切实改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五)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三)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四)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五)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凡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运行)。
  (六)矿井通风系统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凡机械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改;2010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能实现主扇通风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存在严重水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要一律停产整改)。
  (八)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凡不按照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或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未有效处理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十一)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十三)依照有关规程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地下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检查和了解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重点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地下矿山企业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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