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非煤[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省安监局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5日前)。各市州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并督促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及时作出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26日至5月25日)。各地下矿山按照本通知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三)督促检查阶段(5月26日至6月30日)。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地下矿山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安监局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重点督查。
  (四)总结深化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巩固大检查成果。各市州安监局于7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上报省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是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贯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要把大检查工作和行政许可、计划执法、精细化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以及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三)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各地各单位要以此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和内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大检查的执行力。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监管,督促整改。各地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实行跟踪督办和信息化管理。企业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监管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引导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严格条件,依法查处。对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及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负责其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安监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继续违法生产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知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请各市州安监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见附件)每月底前向省安监局上报一次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省安监局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市(州)局(盖章):
  
  

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总数(座)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检查基本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座)

检查在建地下矿山(座)

检查废弃地下矿山(座)

查出非法生产地下矿山(窝点)(处)

已取缔关闭 地下矿山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合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

在建地下矿山

隐患数量(项)

整改数量(项)

整改率(%)

隐患数量(项)

整改数量(项)

整改率(%)

挂牌督办数量

个数(座)

生产

能力

(万t/年)

省级(项)

其他(项)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2010年  月  日
  说明:此表每月底前报送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监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