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系统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着力提高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设宣传专栏、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商场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自觉守法经营,通过推动企业自律,逐步建立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诚信体系。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把新闻报道与知识传播相结合,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曝光反面典型。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专题学习活动,深入领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赋予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的系统学习培训,强化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食品安全监管意识,确保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法》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各县、区(市)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所需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明确监管职责,确保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
  各县、区(市)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次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明确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职能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我市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到位前,现有食安委、食安办的职责、工作机制保持不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密切协作,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职能平稳交接。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抓紧明确和落实审批、发证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