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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故意且严重损害相关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及相关信息,对评审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违背公正、公开原则,与其他评审专家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从事评审工作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评审专家资格的终止性规定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本人要求,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记录内容作为评价、使用评审专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以及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个人行为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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