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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对其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做好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矿区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治老空水的建议。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线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规模及充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详细查明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价;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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