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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长统[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2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保障我市统计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长沙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长沙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但未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或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或造成影响较大。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后1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后2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法情节:
  1.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后超过2日提供统计资料的;
  2.经催报后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日前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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