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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长统[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2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资料全部灭失。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少量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大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所有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不能证明其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且没有其他相关资料能证明其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第二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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