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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负责安排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增加资金规模。各级政府要设立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主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可按每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辽宁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6〕326号)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积极申报项目资金,对符合资金扶持方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或优先向国家推荐。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和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十九)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要在坚持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
  
  (二十)加大税务工商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引领兴办的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十一)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重要商品经营和公益性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淡季储备制度,逐年增加化肥淡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做好化肥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保障化肥市场稳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经营和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及农村医药连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在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上给予政策扶持。
  
  (二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下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要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配备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应注重从有供销合作社工作实践经验或有志从事供销合作事业的优秀人员中考察推选。上级联社要加大综合业绩考核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注重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交流使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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