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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函[2010]420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大规模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2009年以来,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积极配合各级兵役部门,精心谋划,超常规推动,完成了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涌现出一大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下发了《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司〔2010〕19号),决定表彰一批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北京地区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的主要职能处室。
  
  2.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市教委及各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毕业生预征工作的人员(含学生管理、武装、就业、资助、教务、团委、院系等部门)。
  
  (二)评选名额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3个,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8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领导重视,组织到位,配合密切,齐抓共管,毕业生预征工作成效显著,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职能处室,可推荐作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
  
  1.在本校成立了校预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牵头单位,设立了办公室,并形成了长效机制;
  
  2.主要领导明确预征工作意义、政策和相关程序,带头深入一线开展工作;
  
  3.主动和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4.积极组织“预征工作周”,落实举办入伍政策宣讲会、大型政策咨询会、优秀大学生士兵报告会、主题党团活动等各项要求,形成了校园预征工作浓厚氛围;
  
  5.按照全覆盖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各种宣传材料上校园网,张贴预征公告并下载打印,做到毕业生每人一份。把在外实习的毕业生纳入工作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6.组织毕业生上网报名并同步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
  
  7.积极做好入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8.较好地完成预征任务,预征数量、质量不断提高。
  
  (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征集工作的方针政策,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
  
  2.立足岗位,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发动、思想教育、组织报名、补偿代偿、后续服务等工作,成绩突出;
  
  3.服务意识强,任劳任怨,乐于奉献,满腔热忱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三、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证书。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程序及办法
  
  1.评选。评选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办法。市教委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组织评选,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1)先进集体:普通高等学校职能处室先进集体由市教委组织评选委员会评审,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市教委组织评选委员会评审并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公示。市教委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附件3、附件4),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一并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评选原则及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先进个人评选指标向高校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要控制处级干部的比例,厅(局)级干部不在本次评选范围内。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遵照条件,保证质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监督。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核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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