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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204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服现役等未注销户口。
  
  (三)整改差错信息 包括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差错。
  
  (四)登记暂住人口 摸清暂住人口数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和来暂住地时间;摸清流出人口数量、流出时间。
  
  (五)登记境外人员 摸清境外人员来自国家或地区、居住地以及居住时间。
  
  四、工作措施
  
  (一)关于无户口问题。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婴幼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规定登记常住户口。对云、贵、川等地在我市长期居住的无户口妇女等人员,要采取多种方法,调查核准其真实身份信息后,按规范登记常住户口。
  
  (二)关于重户口问题。进一步核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下发的异常数据(苏公治﹝2009﹞238号),对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县级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补录户口的,补录地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本地常住户口,并告知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三)关于应销未销户口问题。对于公民死亡、但户口未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已应征入伍、户口未注销的,要与当地人武部门核实其入伍情况,凭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相关证明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告知其亲属。
  
  (四)关于应落未落户口问题。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核查、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五)关于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要严格把关、严格条件、严格程序办理。其中,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性别、更正出生日期、民族登记项目信息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对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六)关于人户分离问题。对人户分离人员,要在掌握户口登记住址的基础上,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并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本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在常住户口登记住址以外居住人员数量。对其中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户口登记住址灭失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七)关于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登记。依托公安信息工作平台,在掌握现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走访排查,按照以房(落脚点)管人的思路,进一步摸清核准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相关登记信息,努力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暂住人口,按照省外、本省外市、本市外县(市、区)、本县(市)外乡镇进行分类,分别形成统计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我国人口普查工作特色,对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人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户口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赵志新为组长的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下设办公室。各市(县)、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居(村)委会要抓紧成立人口普查小组,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级政府要予以保证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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