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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综[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目标人群摸底。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和掌握辖区目标儿童数,重点要做好免疫规划工作较薄弱,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摸底登记工作。摸底工作应在实施接种前完成。
  摸底登记方法:
  1、入户摸底:农村和社区8月龄-14岁散居及未入学儿童(含流动儿童),由摸底登记人员挨家逐户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将目标儿童分自然村(居委会或街道、楼群)、分年龄组进行登记,填写《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1),同时向家长发放家长告知书(通知单),告知接种时间和地点及接种时携带预防接种证等事宜。
  2、学校及幼儿园摸底:在园、在校儿童由学校教师分年级、班级提供名单,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交所属村(或乡)负责接种的医生,由其按班级单独造册,进行登记并填写《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学校将家长告知书统一发放给学生,并告知其接种时携带接种证等事宜。
  乡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填写《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的应种部分,并根据摸底儿童数、接种点数,计算出各接种点每日可接种儿童数,以天为单位制定出详细接种实施时间表。
  为保证摸底调查质量,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摸底调查质量评估,对未达要求的地方重新开展摸底调查。
  (四)接种人员和方式。接种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方可参加本次强化免疫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接种。
  为保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质量和接种率,接种方式以预防接种门诊定点接种为主,对人口集中或住户较分散的农村,预防接种单位可采取设立临时接种点或入户接种的方式。
  强化免疫接种点要有醒目的标记,张贴强化免疫宣传画、横幅、接种禁忌告知等。应合理设置等候、登记、接种、观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功能分区。新增设的临时接种点要便于儿童家长寻找,并及时通知儿童家长。
  每个接种点必须具备疫苗冷藏保存的条件和消毒器材、体检器材、安全盒、肾上腺素等,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以保证能应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接种时要维持好接种现场秩序。
  接种期间如发现未摸底登记的目标儿童,应作为应种儿童进行登记、接种,并计入应种汇总数。
  (五)疫苗和注射器分发与管理。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所需的麻疹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级下发至佳木斯市。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疫苗、注射器等的分配计划,避免浪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强化免疫接种开始前2-3日将疫苗和注射器逐级分发至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各级应确保疫苗在冷藏条件下运输和储存,并记录疫苗收、发情况,保证疫苗的有效效价。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六、督导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种点派驻定点督导员,并在活动前对定点督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市、县级应建立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巡回督导组,对活动准备及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督导。督导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情况、接种率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并将督导结果及时反馈到当地,对发现的错误和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解决。
  
  七、资料收集和上报
  强化免疫活动结束后,应按方案要求及时进行资料汇总,资料汇总实行属地化原则,学校、托幼机构的接种数据上报至属地的接种单位。市、县要认真审核、汇总活动接种统计表(附件2,附件3),并完成本级麻疹强化免疫活动总结,内容包括组织动员、经费保障、宣传发动、培训、疫苗供应、冷链运转、摸底登记、现场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督导评价、接种率调查、接种数据汇总等方面,于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完成后15天内,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
  附件:
  一、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本地儿童用)
  三、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流动儿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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