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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12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整改重户口问题。重户重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户口。要进一步核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下发的《关于核查整改人口信息异常数据的通知》(苏公治〔2009〕238号)中明确的异常数据,对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县级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补录户口的,补录地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本地常住户口,并告知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3)整改应销未销户口问题。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现役军人等未注销户口。对公民死亡但户口未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等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已应征入伍、户口未注销的,要向当地人武部门核实其入伍情况,凭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相关证明注销其户口,并告知其亲属。
  (4)整改应落未落户口问题。应落未落常住户口包括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人员等未落户口。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核查、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5)整改人户分离问题。在本市区或乡、镇范围内,摸清常住户口登记住址以外居住的人户分离人员情况。对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户口登记住址灭失或有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6)整改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信息差错包括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以及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要严格把关、严格条件、严格程序办理。对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及时予以变更。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做好数据、信息的整理、汇总工作,分析查找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2采取自查、抽查、网上检查等方法,逐级总结验收。
  32010年9月5日前,各地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市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30日前将户口整顿统计报表和相关分类人口资料清单抄送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既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形势下人口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对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人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的原则,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级政府要予以保证并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各地公安机关要与统计、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财政、发展改革、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逐级动员部署,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机构,抽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加强培训指导,做好户口整顿工作。要通过媒体报道、街面咨询、社区宣传、网上答疑等措施,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户口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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